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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废止<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级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0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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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677印发了《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废止<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级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文旅规〔2026〕1号)(以下简称《废止通知》),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废止《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级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必要性 

  原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的《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级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创设了“市级讲解员证”,并将其作为在全市范围内跨景区从事讲解执业活动的准入门槛。该做法实质上是在国家统一导游证制度之外,增设了一项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受到严格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原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作为市级政府部门,无权设定此类执业许可。同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原管理办法自行设立与导游证功能重叠的地方性证照,缺乏上位法授权,从设立之初即不具备法定效力。

        据此,原管理办法被列为需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5年6月,我局严格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法定程序,启动了废止程序。在此期间,我局曾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多次研究过渡性办法,但经综合研判,任何延续或变相延续该无效证照效力的“缓冲期”“换证”安排,本质上都是在维持一项无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状态,没有法律空间管理办法应予以废止。

  二、废止过程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程序起草了《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废止<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级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废止通知》)。

  1.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5年6月27日,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同意行政规范性文件《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级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旅〔2018〕193号)启动废止工作。

  2.2025年7月14日8月14日,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官方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5年7月14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征求全市7个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直属相关单位及科室、行业协会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2份,其中同意废止的意见8份,不同意废止的意见4份。

  3.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社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后,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同意印发《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废止<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级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废止通知》决定对《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级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旅〔2018〕193号)予以废止,被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管理及从业的依据。

  市级不再统一实施景区讲解员备案、认定等管理事项,原市级讲解员管理相关事项同步停止执行。讲解员的服务规范、培训引导、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县(市、区)文旅部门属地监管、各A级旅游景区依法自主负责,严格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组织实施。

  四、该通知印发后,原持有“市级景区讲解员证”人员就业途径

  我局充分理解部分持证人员因证件停用面临的实际困难,并对持证人员长期以来为龙岩旅游事业所的贡献表示肯定。我局建议以下合法途径实现就业:

  1.从事经营性带团讲解业务。如需承接旅行社委派、跨景点带团等经营性导游服务,须依法报考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申领电子导游证,凭导游证持证上岗。原持有“市级景区讲解员证”人员可以积极备考。

  2.应聘景区内设专职讲解员岗位。各景区可依据自身用工需要,自主招聘内部定点讲解员,仅在本景区范围内提供定点讲解服务。岗位的聘用条件、薪酬待遇、管理方式由用工景区与受聘人员自主约定。原持有“市级景区讲解员证”人员可直接向各大景区咨询并应聘相关岗位。

  3.拓展文旅行业其他相关岗位。原持有“市级景区讲解员证”人员可依托已掌握的讲解知识、服务经验,到博物馆、文化场馆、研学基地、旅行社等文旅单位应聘文旅服务、研学接待、客服运营等非经营性讲解或相关岗位。

  五、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0597-3399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