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流程,完善旅游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部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0月28日
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部分)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部分)使用流程,完善旅游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旅游专项资金是用于省文旅厅、财政厅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中指定采用因素分配法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三条 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文件要求,制定并下发年度因素分配法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具体要求和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四条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财政局要认真组织申报,严格筛选项目,推荐申报的项目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产权明晰,规划、用地等手续完备,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资料;
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五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申报一类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第二年不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连续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报市文旅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公示。
第七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文旅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并在年度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报备省文旅厅、省财政厅;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核实后确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应责任科室负责及时了解旅游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补助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实地查看补助项目进展,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完成申报补助资金时承诺开展事项,开展并配合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省级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凭证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并每季度报送一次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如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过程中被发现监督不到位的,将取消该县(市、区)第二年申报旅游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专项资金,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做好项目绩效,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联合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旅游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