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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2026年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6-07-0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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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龙岩市某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2026年2月5日,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龙岩市某旅行社开展执法检查。此前,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已发出整改通知,责令该旅行社在限定时间内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但该旅行社逾期未缴存、未提交银行担保。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其限期补足20万元法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整改期限届满后,该旅行社仍拒不整改。该旅行社虽已停业,但企业登记状态仍为存续,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法定义务。当事人拒不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较重违法情形。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该旅行社主要负责人限制从业予以另案查处。

  典型意义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化解旅游服务纠纷、防范旅游市场风险的法定保障资金,是旅行社合法经营的核心硬性条件,缴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担保均为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任何旅行社不得无故拖欠、拒不缴存。本案中,当事人虽已停止实际经营,但市场主体尚未注销,仍处于存续状态,仍需严格遵守文旅行业监管规定,履行法定缴存义务。在此提醒各旅行社企业,务必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严格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主动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监管整改。即使企业暂停、停止经营,在完成市场注销登记前,仍需依法履行行业法定义务。


  案例二:某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5年12月,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诉,游客反映参加某旅行社的港澳四日游与其宣传的服务不相符。经调查,该旅行社仅可以经营境内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参加港澳四日游属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该旅行社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日、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不断提升,出境旅游也逐渐成为市场消费的热点。请市民注意选择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正规旅行社,防止旅游行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务必要注意查看“一照”(营业执照)、“一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警惕“低价游”陷阱,规范签订旅游合同。


  案例三: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6年5月,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在处置一起投诉中发现,某旅行社为厦门旅游团队提供餐饮、住宿、游览、导游等服务,但仅通过微信与团队代表确认了委托接待合同,且该合同无旅游者签字确认。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委托接待合同不能替代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正式旅游合同。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明确行程、费用、违约责任等法定内容,并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