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级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旅〔2018〕193号)予以废止,被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管理及从业的依据。
市级不再统一实施景区讲解员备案、认定等管理事项,原市级讲解员管理相关事项同步停止执行。讲解员的服务规范、培训引导、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县(市、区)文旅部门属地监管、各A级旅游景区依法自主负责,严格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组织实施。请各单位依法履职、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文旅服务质量与标准化水平。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7月7日